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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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