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环四字第0940041080号
一、申请资格: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身心障碍福利团体。
(二)机构或团体工作人员之员额达10人以上,且雇用身心障碍者担任
旧衣收集再利用专任工作人员比例达工作人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前项所称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登记之法人;所指团体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
二、申请文件:
申请设置台北县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者应检具下列文件(1式6份):
(一)申请表正本(格式如附件1)。
(二)相关证明文件:
1.立案证书影本。
2.依第2点第1项第1款申请者需附政府机关许可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身心障碍福利团体证明文件影本。
3.会员大会或法人董事会决议申办旧衣收集再利用业务之会议纪录影本。
4.依第2点第1项第2款申请者需附劳工保险人数证明文件、雇用身心障碍者劳保卡及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5.其它经本府指定者。
(三)作业计划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1.收集清运设备清册、收集清运频率与稽核方式。
2.旧衣清除处理计划。
3.财务计划。
4.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作业人员清册。
5.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划。
6.紧急事件处理联络。
三、受理收件期限:每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向本府环保局提出申请。
四、资格审查及甄选程序:于受理申请期限截止后,依下列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一)管理要点第2点第1项第1款资格,由本府社会局认定之。
(二)管理要点第2点第1项第2款资格,由本府劳工局审查之。
(三)有关许可设置数量,依收集清运设备、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作业人力、清运频率、稽核方式、旧衣清除处理计划及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划,由本府环境保护局审查之。经前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本府社会局、劳工局及环境保护局组成甄选委员会办理甄选,资格审查及甄选顺序以本机关收讫申请文件之编列次序为准。甄选时,申请机构、团体得派员说明,未派员视同放弃。
五、资格审查及甄选评分:。
(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如附件2。
(二)甄选评分:甄选评分表如附件3,作业计划内容各项目评分权重如下:
1.收集清运设备清册、收集清运频率与稽核方式(20%)。
2.旧衣清除处理计划(25%)。
3.财务计划(20%)。
4.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作业人员清册(15%)。
5.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划(15%)。
6.紧急事件处理联络(5%)。
六、甄选标准以出席评分委员评分平均值达70分以上为甄选合格。
七、申请单位经甄选合格后,应于10日内自行协调完成,通知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预设处所之当地乡(镇、市)公所、警察单位排定会勘时间,会勘同意后并制作会勘同意书面纪录,由申请单位送本府交通局书面审查,并报本府核备后始可设置,但若村里长变动时应于2个月内取得新任村里长同意书面纪录数据,重新报本府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