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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传(2000)17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传[200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方式实现,求助的情况下,由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新政传(2000)17号)。
   废止时间为2003年8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新政传(200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区收容遣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求助危难,净化社会环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收容遣送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被收容人员的成份发生很大的变化,收容对象中因受基本生存威胁而乞讨的已退居次要位置,而务工不着,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等的比例逐渐增大,这些人的行为具有多重性和职业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反复强调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大局。收容遣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各地要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行动,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收容遣送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好当前收容遣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理顺关系,强化管理,切实有效地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收容遣送工作由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承担,当前收容遣送的主要对象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含没有劳动能力、被家庭遗弃或虐待的精神病人等)。公安部门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部门协助。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维护秩序,协助做好审查、管理和遣送工作。
  各级收容遣送站在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要根据被收容人员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无着,确有困难的给予救济;对不属于救济对象的收取食宿费和遣返原籍的路费;对有劳动能力的,尽可能组织他们参加自筹食宿费的劳动;对体弱、生病的给予照顾;对流浪儿童予以保护;对屡遣屡返、以乞讨敛财为目的,不服从管教的实行约束性管理。
  卫生、铁路、交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收容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或传染病人,卫生部门要及时收治,待病情好转可以遣送时,再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遣送,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病人自理;铁路、交通等部门要为收容遣送工作提供购票,进站、上下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项经费。
  三、切实做好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和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
  各地在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同时,对盲目外出务工不着人员要耐心劝返;对因灾和生活困难而外流的,要结合扶贫给予扶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安排好生活;对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者,要批评教育,妥善安排好其生产、生活等问题,并责成其家属做好防止继续外流的工作;对其他外流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以减少外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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