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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48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旅游价格秩序,维护旅游汽车业主和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汽车管理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组建的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代理客运业务时收取,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在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除管理服务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客车座位数,分三个档次计收:
  旅游汽车管理公司与旅游车车主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取的标准。

  三、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提供如下服务:
  (一)代办经营业主所有营运手续,包括购买公路基金,各种规费,税金、保险等;
  (二)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附属设备及车容车貌状况,督促车主按规定实行检测、维护,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三)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建立驾驶员安全驾驶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统一受理旅游客运业务,实行派车、收费、结算统一管理。
  (五)协调处理旅游客车在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和因违规经营被处罚等有关事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营运中因各种事故需要接驳服务。
  (七)提供停车场所等其它服务。

  四、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与旅游汽车业主签订合同书,合同应载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

  五、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

  六、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收费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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