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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 1994-09-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工字第36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民航总局(1994)51号《关于改变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批示精神,我部对(92)财工字第565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民航基础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航空工业总公司、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是国家为尽快改变我国航空运输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而设立专项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以当年实际收入数在中央财政列收列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民航总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二、民航总局应根据各航空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编制基金的收入计划;同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基金的支出计划。这两个计划应于年初上报财政部审核,国家计委备案。年度终了,民航总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内各航空公司(包括航空企业集团和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每季按运输收入的下列比例向民航总局上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内航线按运输收入的10%;
  国际航线按运输收入的4-6%,各航空公司的具体比例由民航总局确定。
  各航空公司应按财政部(93)财税政字第049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少交或拖欠。




  四、民航总局直属的航空公司按隶属关系向民航总局上交,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直接汇交到民航总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四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帐号:046138-58)。




  五、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民航机场、航路建设和空中管制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的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六、民航总局在使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上,应注意处理好和地方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应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




  七、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各项收支活动均应接受审计等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使用规定的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八、民航局根据以上规定,在商我部同意后,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九、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对其所管理的航空公司向国家缴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其所管理的航空公司上年的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1份。




  十、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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