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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郑州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促进我市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合法、规范,预防因放射源使用和保管不善引发各种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3部委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清查放射源,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我市放射源的安全,让百姓真正放心。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是:对全市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放射源进行核查;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搞好放射源各种资料及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源贮存设施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盗窃失踪的放射源要立案追缴、依法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安全送交到省放射源处置库。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放射源保持在安全监控之下,并为按照上级要求全面核实换发我市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保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协调和督查全市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具体分工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分工要求和《河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移交的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与公安、卫生部门联合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省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闲置和废弃放射源的收缴送贮;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的汇总并移交同级环保部门(见附件1);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放射源的现场监测(见附件2)。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25日前为启动阶段
  1.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人员的办公地点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
  2.宣传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召开全市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5月2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准备情况及工作方案。
  3.结合学习放射源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文件,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次专项行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准备工作。
  4.5月25日前各级卫生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证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移交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5.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专项行动动员、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和放射源科普知识,并在5月25日前公告依法申报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作好依法开展放射源核查申报登记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5月25日至9月20日为实施阶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求所有涉源单位,在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环保部门根据申报登记资料,按照上级部门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环保、公安、卫生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和安全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省专项行动现场技术组指导下强制收贮其放射源。
  3.妥善处置废旧、闲置放射源。对检查中发现闲置、废弃和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以及关闭、停产企业拥有的放射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汇总结果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由省专项行动现场技术组处理达标后,集中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源的处置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确实无法落实的,按照省行动方案要求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4.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现场检查中的监测工作。
  5.对在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安全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送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各县(市)、区完成专项行动各项资料的汇总后,按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7.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实行重点问题重点督办,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开处理。
  第三阶段:9月20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各县(市)、区要对“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接受国家、省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对我市的检查验收。根据国家、省、市检查验收结果,召开全市专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

附件:
  1.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材料清单(略)
  2.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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