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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的互助合作性行业类社会团体。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发展进程,应运而生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整合农村生产资源、发展区域产业、形成整体竞争优势等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目前,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大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没有依法登记,管理滞后,缺乏引导,政策扶持不到位,影响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适应新时期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要求,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发展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为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优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环境,利用市场导向确定培育重点,利用政策导向积极扶持引导,利用舆论导向营造社会氛围,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因会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本着有利于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度和郑州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瞄准国际、国内两个大市场,重点培育一批支柱产业、特色高效产业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争取在2010前,基本形成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WTO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规范化管理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体系。

  二、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目前,我市大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会员数量少、注册资金不足,而现行的登记程序和条件对以农民为主体的这类协会设定的成立标准偏高,致使大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至今未能履行依法登记手续,影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有作用的发挥。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条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

  三、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体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清算事宜。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赋予协会职能,发挥应有功能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状况依赖于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度,政府职能转变决定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功能和作用。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转变职能,将把属于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素质的考核以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有的功能,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适应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应赋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进行行业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二是指导生产经营,为行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三是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四是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协会成员行为;五是制定行业标准,参与产品推荐、评审、评定;六是协调对外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七是组织产品展览、展销及信息发布等。

  五、政策鼓励扶持,加大培育力度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体制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长需要政策保障,加以扶持和引导,才能加大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力度。
  (一)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遵守世贸规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基础建设、基地建设和奖励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二)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所办实体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信贷支持,提高信贷投入比率。政府鼓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走市场化道路,加快协会的资金积累,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
  (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排忧解难。要会同劳动等部门建立完善协会社会保障制度;会同计划发展部门把协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科技部门将协会发展纳入科教兴农战略;会同宣传部门营造良好的协会发展舆论氛围。

  六、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正确方向培育发展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事关农村改革的发展稳定,具有战略意义。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创新部门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方针,在抓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项培育发展工作的同时,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财务制度上,特别是要警惕和防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帮会或宗亲组织,确保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正确的发展方向。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各县(市、区)、各乡(镇)要深入实际搞好调研,注意发现和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要抓好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总结新经验,出台新举措,努力探索出具有郑州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与管理的新模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市民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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