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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2月9日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认真落实以维护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为目标的粮食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省级储备粮规模为8万吨贸易粮,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万吨贸易粮。省、市、县分别按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各自的粮食储备规模。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市、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市、县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储备粮使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条 按相对集中、便利调动、储存安全的原则,将储备粮储存在交通便利的粮食集散地。我省储备粮的布点应与中央储备粮的布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储备粮的中长期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储备粮的布点计划、年度计划、仓储管理办法和轮换管理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储备粮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储备粮的贷款管理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储备粮各方面的管理落实到位。


    第六条 储备粮的购进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直接清算,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储备粮的保管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储备粮的轮换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轮换数量拨付。储备粮费用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省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量不少于总量的50%;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八条 选择储备粮承储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择优确定。


    第九条 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从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省、市、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完好,不得虚报储备粮库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乾换造成储备粮陈化。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物价、质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数量和价值,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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