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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0年9月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贯彻139号令总体情况较好,成效显著。绝大多数部门和地区重视学习和贯彻139号令,139号令决定取消和下放131项行政审批事项,已落实109项,且全省无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此外,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多数市、县政府还参照省政府的做法,陆续开展了本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但是,全省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个别省直部门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大,139号令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有22项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市、县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尚有3个市、县未开展,已进行清理的市、县中有4个市、县一项未减反而要求增加新的审批事项。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地区对清理工作重视不够,对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缺乏深入的学习领会,固守旧有的思维和工作模式,本位主义严重;个别厅、局只从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出发,片面强调客观原因,不愿放弃现有的与本部门利益相关的审批权。为认真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指示精神,具体落实《海南省200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任务,现就做好全省今明两年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机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我省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的重大步骤。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既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计,又事关反腐倡廉的大局;既是“讲政治”,也是“讲正气”。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负责精神,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二、强力推动,分段进行
  今明两年,全省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年内实现139号令的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就139号令中尚未落实的22项行政审批事项,与各有关厅局逐项研究解决所涉问题,理顺上下左右关系,力争今年底之前全部落实到位。
  (二)年内在省政府各部门启动第二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各厅、局应组织好对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的学习,对本单位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保留、取消及下放进行界定,并于12月底前列表上报省政府。为确保第二次清理工作的力度,省清理办将与各厅、局一一协商,于明年初对每个厅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按不少于1/3的比例进行“冻结”,各厅、局对被“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暂停审批;然后用半年时间,根据各厅局的工作实际并经一定申报审定手续,省里再对部分被“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重要先行、分批放行的原则“解冻”,将不能“解冻”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或下放。
  (三)继续组织好市、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各市、县政府要继续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00)19号),尚无行动的市、县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清理工作,工作一度中断的市、县应把清理工作抓紧、抓好,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已向省里上报清理工作材料)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市、县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取消”上下功夫,凡可改为事后监督或改为社会化服务的、群众意见较大且非属必要的、以及139号令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取消之列。省政府拟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若干市、县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发挥样板示范作用。从明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县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逐个审查验收,争取明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全省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三、规范管理,完善配套措施
  (一)抓好工作重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须自上而下地推动,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仍是重点。由于各厅、局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决定此项工作的成效,且对市、县政府各部门起着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省政府将适时召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动员大会对这项工作再次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搞好职能界定。明确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该管什么、怎样管以及严格区分各级政府部门间的不同职能,是搞好清理工作的前提。切实搞好职能界定,要坚持改革的思想和创新的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工作,以尽量取消不必要的审批来减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以尽量减少逐级审批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如省级政府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宏观管理,对微观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总的原则是有的要坚决取消,有的要坚决下放。
  (三)从制度上斩断审批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审批与审批人、审批单位的利益关系,是清理工作在一些部门、地区难以推开的主要原因,也是孳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清除为利益而抓审批,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监督,确保收支两条线的执行;另一方面要在清理工作中抓紧研究建立其他有效制度,如社会化服务机制、审批责任追究制等。
  (四)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放而不乱、规范管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非放弃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责任。上级对下级、政府对社会应更多地发挥纠错功能,更好地运用事后备案与核查、执法检查、行政复议以及责任追究、行使撤销权、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在清理工作中,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下放市、县或取消后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有效的监督办法;对经清理后仍保留的审批事项,也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与省里的有关工作部署相结合。即与反腐败抓源头的工作相结合,与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清理法规和规章相结合,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制止乱收费相结合,与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与机构改革、贯彻新的三定方案相结合。
  省政府重申:除极特殊情况(如国家有新的规定等)可向省政府申报外,一律不准增加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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