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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信息智能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海南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省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工作。
  授权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承担省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二、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重点项目及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支持软件企业到海外上市,吸纳风险投资,通过多种途径筹措生产发展资金。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五、软件设计人员获得政府颁发的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第一次购买住房和轿车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其补助金额为个人上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六、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在我省设立软件园、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鼓励软件企业向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保税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聚集。进驻以上三园区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除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收入规定的限制。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可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到省外经贸部门办理出口经营权登记手续。

  八、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提高我省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省外经贸部门要对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为软件企业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

  九、鼓励海外学者参与我省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对参与我省软件企业研究开发的海外学者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二)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
  (三)对申请在琼定居的人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十、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入国(境)审批手续,需要经常往返港澳的,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并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免境外企业邀请函,不受创汇纳税的限制。
  对需经常往返港澳地区的软件企业,适当增加因公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指标(名额)。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查同意后,可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一、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
  (一)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省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十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的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有关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与我省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鼓励软件企业聘请国(境)外专家和高级技术人才来我省工作,或派谴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我省的引智工作,重点支持软件企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留学人员来我省讲学和工作。

  十三、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有关规定作价入股,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鼓励软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和期权制。

  十四、本实施意见中对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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