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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3]7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偿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全面、科学、合理的使用城镇土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就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准地价是确定各种不同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性价格。基准地价的评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标准进行。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二、各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当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及上报工作。
  三、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完成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同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把验收结果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择时公布执行。
  四、自治区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进行验收时,相关地、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派人参加,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并通盘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六、基准地价原则上应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市场供求变化较大时,也可以提前评估测定,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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