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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办理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考评作业及奖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研三字第0940035457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强化交通改善成果,激励道安工作人员士气,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三、主管机关于每年十月至十一月就本方案各项工作执行计划执行成效办理初评作业;其考评项目及配分权数依据「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评核要点」之院分级列管计划评核指标适时调整办理。

  四、本方案各项工作执行计划之考评分为自评及初评;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自评:由各主办机关自行对工作执行计划之执行成效先予考评,并将考评资料于初评之日前一周提送主管机关汇整。

  (二)初评:由主管机关审查各机关考评结果,审查方式得以书面审查或实地考察为之。

  五、主管机关因办理考评之需要,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并得视实际需要至现场考核执行情形,或请各主办机关派员说明。

  六、主管机关应将考评结果及建议事项函送各主办机关参考改进,并提报本市道安督导委员会议报告及函送交通部道安委员会作为复评之依据。

  七、各主办机关得依据主管机关初评结果办理奖惩;其奖惩对象以实际办理本方案工作执行计划之主办人员、股长、科长及研考人员为限。

  八、主办人员办理本方案工作执行计划之奖惩标准如下:

  (一)考评成绩九十分以上者,列为优等,记功一次。

  (二)考评成绩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列为甲等,嘉奖二次。

  (三)考评成绩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列为乙等,不予奖惩。

  (四)考评成绩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列为丙等,申诫一次。

  (五)考评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列为丁等,记过一次。

  九、实际督导本方案工作执行计划之股长、科长,其奖励标准依第八点规定办理,惟同年度有二件以上计划之考评成绩达八十分以上者,以奖励较高者办理叙奖。

  十、各主办机关之研考人员依该机关执行计划之平均成绩办理奖惩;其标准如下:

  (一)所属机关执行计划成绩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嘉奖二次。

  (二)所属机关执行计划成绩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嘉奖一次。

  (三)所属机关执行计划成绩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不予奖惩。

  (四)所属机关执行计划成绩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口头警告。

  (五)所属机关执行计划成绩平均未满六十分者,申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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