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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3]3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是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案,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发放、领取、使用和年审等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并合格。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离、退休或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证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管理相对人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缴分离,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文书。制定规范的执法案件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处罚、复议、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及重大处罚情况报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档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每年报告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抽查、调阅执法案卷、开展问卷调查、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
  得分91分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合格,61-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隶属关系予以通报表扬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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