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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医用脱脂纱布口罩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电[2003]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口罩生产、销售,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于5月12日发布了自治区《医用脱脂纱布口罩》地方标准(DB65/2028-200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控制“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第1号)的精神,现对符合上述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口罩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符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医用脱脂纱布口罩》地方标准的12层医用脱脂纱布口罩(长18cm×宽14cm×12层,单包装),最高出厂限价3.65元/个(含税,下同),最高批发限价3.95元/个,最高零售限价4.25元/个;16层医用脱脂纱布口罩(长18cm×宽14cm×16层,单包装),最高出厂限价4.0元/个(含税,下同),最高批发限价4.3元/个,最高零售限价4.6元/个。
  2.不符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医用脱脂纱布口罩》地方标准的口罩不得执行上述价格。其他非医用口罩仍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控制“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第1号)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按医用脱脂纱布口罩价格销售。
  3.生产企业供应医药公司和政府储备的口罩按不高于出厂最高限价执行,对批量购买的直接消费团体按不高于批发最高限价执行。
  4.请即转知有关部门从2003年5月13日起执行,未结算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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