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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 2003-10-08
发布部门: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郑建[2003]67号
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四、企业中标或签订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后5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
  (一)《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
  (二)工程承包合同;
  (三)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项目经济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五、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每完成一项工程,应将工程情况填入《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工程一览表中。
  六、未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七、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后,连续一年以上未在郑从事建筑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郑施工资格。
  八、《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市建委将于每年3-4月份对外地在郑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凡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在郑承接工程资格。
  年度业绩考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业绩记录。
  (一)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
  1、有违约行为;
  2、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
  3、技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较轻;
  4、不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约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发生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要求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无经营业绩,年度信誉等级记录为无业绩记录。
  九、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后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十一、境外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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