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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游览参观点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金[2003]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少年儿童的平均身高有了较大的增长。为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等场所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动物园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1.3米以上(含1.3米,下同)的儿童购买成人票。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或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1.3米以上儿童可凭学生证享受半价优惠。
  (三)游览参观点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或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的儿童均购买成人票。
  二、下列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
  (一)艺术表演场所(剧场)继续执行原定1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米以上儿童凭票入场的规定,儿童专场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网吧、迪厅、舞厅、歌舞厅等)属于儿童禁入的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
  三、民航、铁路、公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国家原定标准。
  四、本通知之外的优惠办法,由经营单位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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