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200764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20076418号令、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56341B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各校)教官分为警察、消防学科及术科教官;其官等分为警佐、警正、警监。

第3条 警察、消防学科教官资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佐一阶以上警察官任用资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警正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三、警监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监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任警正教官六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现任警监警察官,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4条 警察、消防术科教官资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阶以上警察官任用资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对所授警察、消防术科确有精练技能而有成就证明者。

二、警正教官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或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省(市)级以上教练资格者。

三、警监教官具有警监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曾任警正术科教官六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现任警监警察官,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三)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国家级以上教练资格,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5条 教官之资格,由内政部设教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之;审查合格者发给证书。

各校遴任教官时,受遴任人应具有现职警察、消防机关、学校人员之身分。

第6条 申请教官资格审查者,应填具申请表并检附下列文件送内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转各校初审后,转报内政部教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履历表一式三份。

二、学历证明文件。

三、服务机关、学校之服务证明书。

四、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省(市)级以上教练资格证明文件。

五、警察、消防专业著作二十份,著作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著作所引资料应注明出处,并附参考书目。

(二)著作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如用外国语文撰写必须加附中文提要。

(三)著作以申请审查资格前三年内所出版者为限。

(四)著作应与任教科目性质相符。

(五)著作如系数人合着,应书面陈明该著作内何部分为本人之贡献,并须其它合着人签章证明。

前项第五款专业著作审查规定,警佐术科教官,不在此限。

第7条 现任专任教官晋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外,应有警察、消防专业著作并经审查合格;其著作应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申请程序比照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