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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1-11 生效日期: 1988-11-11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广发计字[1988]928号

  一、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
  根据中国唱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的音像产品实行编辑出版、加工制作、销售发行(简称编、产、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音像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          单位      提取金额(元)
  30公分密纹唱片        张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张        0.056
  25公分立体声唱片       张        0.21
  盒式音带            盒        0.516
  各种副牌盒式音带        盒        0.688
  引进节目30公分密
  纹唱片             张        1.12
  引进节目盒式音带        盒        1.12


  二、提取编录出版费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一种是自编节目;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提供节目。会计分录为:
  (一)自编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二)其他单位提供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其他应付款-×××(提供版权单位)
  企业提取编录出版费时。不论是本企业自编节目。还是外单位提供节目。一律按本企业当月入库产量乘以各种规定标准提取。


  三、编录节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录音业务费”科目中反映。月终将其余额转到“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一)费用发生时:
  借:录音业务费-有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
  如果在购买音像产品节目时。是一次性支付版费的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为:
  借:录音业务费
  贷:银行存款
  (二)月终将“录音业务费”月末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录音业务费


  四、历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音像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为了真实反映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情况,“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的借方余额在记明细帐时应以红字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


  五、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根据成品库报送的各种音像产品的库存数量。分别乘以规定的提取标准。计算出未销售部分的编录出版费。经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保留余额。并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详细说明。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扣除。经审核批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余额后。剩余部分转作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利润-编录出版费结余


  六、企业向外单位提供节目源。收到版费收入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销售-版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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