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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1]49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计电[2001]24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函》(计办价格[2001]40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指定的公示媒体为《物价公报》(海南版)、《海南药品价格专刊》、《琼价网》(price.Hainan.gov.cn)。

  二、指定的公示媒体必须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要求,及时传递我局下发的有关药品价格文件,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及时登载。具体为:
  (一)公示内容和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指定媒体必须全文刊载公示文件。
  (二)公示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因此,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要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
  (三)公示的及时性。药价公示必须在文件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有关单位要在媒体上设定药品价格公示栏目,及时刊载药品价格信息。
  (四)在网站上公布的药价信息,应放置在网站主页上免费浏览,并至少保留10天。
  (五)药品价格文件不得再转交其他媒体刊载。

  三、指定媒体公布的药品价格水平及有关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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