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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缴费凭证塑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关于伊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要求收取缴讫证塑封工本费的请示》(伊州计价费[2003]14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缴费人有保持缴费凭证完好的义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凭证塑封做出硬性规定,因此,交通规费征收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缴费人塑封缴讫证。对缴费人自愿,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又有相关设备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每份不高于1元的塑封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本文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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