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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化妆品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25 生效日期: 1988-05-2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际GB7916-87号《化妆品卫生标准》,提高化妆品的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卫生部决定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的含药物或新原料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及原料,按照《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合格者发给批准证书,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有质量的,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上报卫生部,取消批准证书。申报手续按附件一《化妆品审批程序》办理。
  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接受上述申报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卫生部将按申报次序,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
  对审批程序规定以外的一般化妆品,如具备生产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生产厂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该产品注册、登记材料、检验证明,即可在全国市场销售,各地不再履行登记手续,但在销售中,应对其卫生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为便于计算机管理,卫生部拟统一印制化妆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表格,请各单位将所需各种表格份数按《化妆品卫生管理登记表》填好,寄回我部,以便印制。现已发证的省市尚可暂时使用至重新换发之日,再改用全国统一表格、证件。

附件:          化妆品审批程序


         (1988年5月25日 卫生部发布)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        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 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     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__份
  6.《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__份
  7.化妆品全国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__份
  8.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________份
  9.《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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