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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市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依法行使权力,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政府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七)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无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十四、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需相互通气的有关问题。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解决的问题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持人召集市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六、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安排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提出意见,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根据缓急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讨论。
  (二)凡属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或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均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应先由呈报部门牵头协商一致后上报,未协商会签的,原则上不上会;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需将争论的焦点和各单位拿出的倾向性意见随议题一并报送。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由呈报部门打印成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有关人员审阅,以便考虑意见。上会的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上会议题由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内容较多的应列提要,会上一般不宣读文件,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以内。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发表意见,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五)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属各新闻单位应派部主任以下负责人旁听。凡宜于公开的内容,经政府秘书长审稿后,新闻单位可及时公布。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签发。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由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根据需要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八、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按组织程序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办,更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中须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对于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出席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时,除按上述规定提前请假外,经批准应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不准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一、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七、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不能多头报送。

  二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三十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市政府领导人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秘书长审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十三、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市级领导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先报请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再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县(处)级行政领导、各(区)县政府、市属各事业单位正(副)职行政领导和市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领导出访,由外事办公室归口审核,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市长或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一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九、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乌鲁木齐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工作制度

  四十一、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跟踪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二、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休假的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三、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四十四、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离乌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长、主管副市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返回后,应告知主管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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