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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0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综[2003]3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业
  1、运用收费政策前置、收费权置押等价格政策,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2、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投资的可预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国有企业参股、控股。
  3、凡有民间资本投资的供水、供热、公共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价格和收费均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支持投资主体取得合理回报。
  二、转变思维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1、进一步大力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收费。凡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不在国家和省定价目录内的各种收费项目,均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坚决杜绝任何向企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落实再就业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扩大就业面。除法律法规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凡规定有收费幅度的,其标准一律从低收取。
  3、涉及企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设定及标准调整,听取企业的意见,举行价格听证会邀请企业的代表参加。
  4、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零收费”,同时在收费审批和价格管理上享有市级管理权限。
  三、实现价格检查职能转变,全力服务经济建设
  1、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对加重企业、群众和农民负担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除国家、省统一安排的对垄断行业的检查和群众举报外,不安排对企业的检查。
  3、对四个开发区的工商企业实行“零检查”,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窗口作用,切实做到为民、利民和惠民。
  四、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权限  (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
  1、商业投资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批
  2、宾馆、饭店等自建非自然垄断停车场收费标准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审批
  4、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审批
  5、电网一户一表改造材料价格审批
  6、指定销售商品等价格和审批  (二)取消审核事项(8项)
  1、水资源费标准审核
  2、城市货的运输价格审核
  3、基准和标定地价公布方案审核(会同房管部门)
  4、拆迁安置房价格审核
  5、省管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审核
  6、绿化补偿费标准审核
  7、丙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8、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3项)
  1、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核准
  2、土地收益金标准核准
  3、执收公务证核准  (四)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部分收费标准审批事项(2项)
  1、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2、社会力量办学(含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  (五)下放县(市)区管理事项(2项)
  1、县(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下放县(市)审批
  2、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收费许可证》和个体诊所《收费许可证》下放县(市)区管理  (六)降低收费标准事项(1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降低50%  (七)其它事项(2项)
  1、取消对社会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发放
  2、取消对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房价格的成本监审
  五、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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