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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41号

吐鲁番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吐地计价管[2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5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吐鲁番电业局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吐鲁番地区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吐鲁番地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附件: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最终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  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最终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KVA/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50  0.54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37  0.532
  三.商业电价  0.703  0.698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29  0.427  0.424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04  0.402  0.400
  五.大工业电价  0.345  0.340  0.318  22.00  15.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328  0.325  0.315  22.00  15.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
  炉黄磷电价
  2.中.小化肥电价  0.210  0.207  0.204  22.00  15.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307  0.305  0.302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因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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