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20951017-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各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事务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所务,受民政局之指挥、监督,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户政事务所掌理下列事项一身分证记事项。
二迁徙登记事项。
三教育程度查记事项。
四登记之申请、变更、更正及撤销事项。
五其它有关户籍登记业务事项。
第4条 每区设一户政事务所为原则,但辖区辽阔或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者得增设分所。
第5条 户政事务所编制员额在二十人以上者置秘书一人,襄理主任综理所务。编制员额十二人以上未满三十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人以上者得分三股,各置股长一人。
第6条 户政事务所置课员、户籍员、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户政事务所置会计,由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计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户政事务所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户政事务所之员额设置标准另定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户政事务所层层负责明细表,由民政局拟订,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