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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五依市物价局关于准噶尔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五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43号
克拉玛依市国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准噶尔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确定的报告》收悉。受业主委托,你公司对准噶尔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为确保大厦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给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准噶尔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面积的清洁卫生(含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环境绿化、消防、治安保卫、电梯、空调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含二次供水及供暖)和污水排放以及代收水、电、暖费。具体收费标准为8元/建筑平方米。此收费标准可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上述综合服务费标准中不含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租金中已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不得向承租者另行收取。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业主自愿要求提供超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的其它服务项目,可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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