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43号
克拉玛依市国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准噶尔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确定的报告》收悉。受业主委托,你公司对准噶尔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为确保大厦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给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准噶尔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面积的清洁卫生(含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环境绿化、消防、治安保卫、电梯、空调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含二次供水及供暖)和污水排放以及代收水、电、暖费。具体收费标准为8元/建筑平方米。此收费标准可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上述综合服务费标准中不含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租金中已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不得向承租者另行收取。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业主自愿要求提供超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的其它服务项目,可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