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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治区喀什地区关于汉语实验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182号
地区维吾尔高中:
  你校《关于初中和高中汉语实验班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和请示自治区,现答复如下:   1.初中收费标准仍按照喀地价字[1999]107号文件执行。即:杂费每生每学期为48元,借读费每生每学期为800元。
  2.学校招收借读生人数不得突破教育部门制定的范围及班额比例,向借读生收借读费以后不再收杂费。       3.高中收费标准仍按喀地价字(2001)14号文件执行。但高中双语实验班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借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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