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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 2002-12-0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859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新疆亚飞汽车连锁店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的请示》(乌市计价检(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代理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其定价形式区别具体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中介机构在代理车辆落户等业务,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当执行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1343号文件规定;办理购车担保有关事宜,收取有关费用,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担保协议,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公司)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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