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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大成实验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05
发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1]6号

海口大成实验学校:

  报来《关于调整小学收费及增设初中班收费项目、标准的申请》及附件收悉。你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社会力量办学,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鉴于你校增设初中班,在原办学的基础上增加教学及生活等设备投入的成本费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对承担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收费,按海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6]253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生收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50元。
  2、住宿费(含空调及维修、水电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原市价字(1997)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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