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0]1034号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及电力消费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电缆线路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倍收取(详见附表)。
二、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其适用范围: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供用电工程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和人工费,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破产后经改制在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供用电工程贴费。
六、上述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用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用电工程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新的标准收取;属于免征范围的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
附:海南省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
说明(1)农业(包括粮食作物及排灌、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农业)供用电工程贴费按表列同等电压等级标准减半收取;
(2)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其适用范围: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