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0]1034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及电力消费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电缆线路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倍收取(详见附表)。

  二、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其适用范围: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供用电工程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和人工费,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破产后经改制在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供用电工程贴费。

六、上述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用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用电工程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新的标准收取;属于免征范围的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
附:海南省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
  说明(1)农业(包括粮食作物及排灌、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农业)供用电工程贴费按表列同等电压等级标准减半收取;
  (2)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用电工程贴费。其适用范围: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