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0]897号
海南省直属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收取机关大院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结合你司在机关大院内设置的停车场所的设施和服务条件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司经营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海南省政府机关大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收费应设立财务帐册,开具合法票据。
二、在省机关大院办公单位的车辆和军警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你司应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及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大院内楼房前后空置地及路边不具备停车场必备条件和没有切实提供管理服务的,不得收费。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你司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海南省政府机关大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表:
海南省政府机关大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8元/辆.夜 5元/辆.夜 4元/辆.夜 1.0元/辆.夜 0.4元/辆.夜
注:临时停放每次指当日一次性停放,每夜指停放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