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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哈密市强生客运中介服务中心收取出租车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地计价字[2002]59号
哈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出租车服务费及出租车中介交易费的报告》收悉。经调查了解,哈密市强生客运中介服务中心是经工商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机构,目前该中心已开展了出租车服务业务,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9)5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强生客运中介服务中心应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代缴税费、政策宣传、协调纠纷、处理事故、介绍用车等服务。
  二、坚持委托者付费原则,由出租车经营者自愿选择、委托出租汽车服务组织代理服务,并鉴定服务合同,按月支付服务费。
  三、服务费收费标准定为每车每月50元。
  本文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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