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社二字第09436483800号
一、目的: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辅导低收入户自立自强,协助低收入户户内人口专心向学,俾早日脱离贫穷,爰订定本计划。
二、实施对象:
本市列册有案之低收入户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年满18岁以上,未满25岁。
(二)就读台湾地区经教育部承认之高中(职)、二、五专、二、四技或大学之法定修业年限以内之学生。但延长修业年限、就读大学校院硕、博士班、空中大学、空中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在职进修班、学分班或远距教学之学生,不予补助。
三、申请手续及应备文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请表,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
(一)已盖注册章戳之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乙份或学校开立之在学证明。
(二)学生本人之邮局存折封面影本乙份。
四、补助金额及方式:就学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发给4,000元。93学年下学期发给期间为94年1月至6月(按月拨款),94学年上学期发给期间为94年7月至94年12月(按月拨款)。申请人各学年或学期间之衔接如有中断,寒暑假期间之就学生活补助费将不发给。本项补助费与其它个人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领取。
五、申请期限:
(一)现有低收入户应于学校注册日起1个半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申请之低收入户应于公文核准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甫年满18岁之低收入户子女应于年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受补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享领者或其家属应自行申报,并停止发给就学生活补助费,如隐瞒不报者,经查出后除追回溢领金外,尚须负法律责任:
(一)死亡或中途休学、退学者。
(二)户籍迁出本市或领取其它项目之生活补助或津贴。
(三)低收入户资格注销者。
七、经费来源:本项经费系由社会局94年公务预算项下支应。
八、本计划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