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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调整农三师各团场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非字[2002]56号
农三师教委:
  你委师教字(2002)6号《申请书》收悉。鉴于近年来农三师各团场的教育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与相邻县城规模相当。经请示自治区计委,同意农三师所属各团场的中小学校按城镇学校对待。其学杂费标准也按城镇学校的标准执行。
  各团场中小学执行收费过程中,要做好调价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学生,要按规定实行减免费用的规定。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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