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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职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选任独任审判员,审理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应应遵循依法实施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德能突出、资历兼顾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原则。
第二章 独任审判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任审判员除《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秉公执法,声誉较好。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近一年内未发生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二年以上,且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任助理审判员五年以上。
(三)熟悉审判业务,具有独立驾驭庭审的能力,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质量较好。
(五)身体健康善能够适应独任审判员工作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独任审判员审理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 独任审判员的选任程序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的选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工部门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公布独任审判员选任资格条件、拟选独任审判员名额及有关事项。
(二)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人员,均可向各审判庭庭长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工部门审核。
(三)基导法院独任审判员候选人必须经过业务考试。考试由所辖中级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审判庭负责提供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推荐人选的有关资料,政工部门组织考核。
(五)政工部门将考试考核合格的独任审判员人员名单提交要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独任审判员人选。院长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任命独任审判员,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独任审判员实行三年一选制。
第四章 独任审判员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独任审判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对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决定开庭时间和书记员的回避事项;决定案件的裁判;签发自己独任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三)对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可以请求庭长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在审判中强化举证责任和庭审功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保证裁判公正。
(五)对所审理的案件负完全责任。
(六)遵纪守法
第九条 庭长(副庭长)与独任审判员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监督与被指导监督关系。独任审判员应主动向庭长(副庭长)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庭长(副庭长)有权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五章 对独任审判员的考核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和审判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由审判委员会对选任的独任审判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案件裁判正确率、当庭宣判率、年度结案数和结案率;
(二)执行审判程序规定情况;
(三)裁判文书和档案装订质量;
(四)对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遵纪守法情况;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对独任审判员实行动态管理。独任审判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其独任审判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所审理的案件有2件以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为错案并应当承担责任的;
(三)不能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并经组织批准的;
(六)因工作调动;
(七)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免除独任审判员职务,由分管副院长提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发布命令。
第六章 独任审判员的奖惩
第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享受独任审判员岗位津贴;
(二)德才表现优秀且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优选考虑晋职晋级。
第十四条 独任审判员在审判工作中,违法违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下发执行前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