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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琼价费字[2000]100号

省教育厅中招办、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教科)局中招办,有关中等学校:
  鉴于我省中等学校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实施全省统考、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考场监考管理及统一评卷等各种费用增加,原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省中招办组织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费用开支的情况,为了保证我省中招考试招生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重新下达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术科考试费及招生录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务费
  (一)报名费:每生10元(含表格费、建档费各1元)。
  (二)考务费:每生每科12元(含体育考试,共7科)。

  二、中师专业班入围考生术科考试(含面试)费每生12元。
  上述各项考试的收费,均含表格费、命题费、试卷费、运杂费、保管保密保卫费、监考费、评卷费及各种考务会议费等所有考试费用。其考生报名、考务费及术科考试费、由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收取。考生报名、考务费(体育考试费除外)按50%的比例上缴省中招办,做为考务管理和评卷工作费用,专用于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业务工作。

  三、新生录审费
  (一)成人中专学校每生录审费40元,录审费由招生录取学校支付,省中招办收取。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每生录审费50元,录审费由招生学校支付,省中招办收取。

  四、重新调整下达的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招生考试业务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为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凡入围考生由学校免费自行组织对身高、体重、视力、口吃、五官等项目进行检测。凡报考幼师、烹饪、食品制作、护理、口腔、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只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报考公安、民航、航海等特殊专业的体检标准由省教育厅另文下达。除上述专业外,其他专业一律不准进行体检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0年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本文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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