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1994-06-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4年6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


    第四条 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牧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牧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农牧区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 登记应税牲畜头(只)数日期和征收牧业税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律征收现金。


    第七条 农牧民及其他个人饲养的牲畜以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饲养的牲畜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配种站种畜及从国外或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
  (三)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
  (六)耕畜役畜,牧业户免征5头,农业户按实有头数免征,最多不超过3头。


    第九条 凡在边境乡、镇(含兵团农牧团场)的纳税人,减征10%的计征税额,


    第十条 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税牲畜头数受到损失,应按当年因灾害死亡的牲畜头数(不含仔畜)占上年末存栏总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减免:
  (一)死亡10%以上不满15%的,减应征税额的30%;
  (二)死亡15%以上不满25%的,减应征税额的50%;
  (三)死亡25%以上,免征。


    第十二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牧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附: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元/头(只)
┌────┬───────────────────────┬───────┐
│税目  │         应征税额           │  备注   │
│    ├─────┬───────┬─────────┤       │
│    │ 合计  │  正税    │地方附加     │       │
├────┼─────┼───────┼─────────┼───────┤
│ 牛  │  5   │ 4.5    │  0.5     │       │
├────┼─────┼───────┼─────────┼───────┤
│ 马  │  5   │ 4.5    │  0.5     │       │
├────┼─────┼───────┼─────────┤       │
│骆驼  │  5   │ 4.5    │  0.5     │ 为城镇供奶 │
├────┼─────┼───────┼─────────┤       │
│绵羊  │  2   │ 1.8    │  0.2     │       │
├────┼─────┼───────┼─────────┤       │
│山羊  │  1.5 │ 1.3    │  0.2     │       │
├────┼─────┼───────┼─────────┤       │
│奶牛  │  25  │ 22.5    │  2.5     │       │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