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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巴里坤县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地计价字[2002]26号
巴里坤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巴里坤县物价局巴价字(2002)05号《关于县自来水公司要求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你县政府2002年第四次县长办公会同意及召开的价格听证会通过,现将你县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3、建筑、商业、饮服业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
  4、绿化、消防用水: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
  5、高消费用水:由现行3.00元/立方米调整为6.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为0.60元,工业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0元。
  三、污水排放量的计收方法
  1、排水量的计算应实测计量,目前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用水总量(含自来水、自备水源)的60%计算。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应在用水量中相应扣除产品用水量。2、城市绿化用水,单位绿化用水及基建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对没有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用户,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新价房字(2000)5号文件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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