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研管字第0920013261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0920013261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考核国营事业经营成效,督促其业务进步发展,特依「国营事业管理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国营事业工作之考成,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条 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应着重年度盈余及国家政策之达成,各主管机关得按所属事业性质,选定下列考成事项:
一、业务经营。
二、财务管理。
三、生产管理。
四、人力资源管理。
五、企划管理。
六、环境保护及工业安全。
七、其它事项。
工作考成作业要点及复核作业要点,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定之。
第4条 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应配合年度决算办理。
第5条 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分为自评、初核、复核三个步骤;其办理程序及时限如下:
一、各国营事业应于每年度终了时,依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事项自评,并填具自评报告等资料后,并同年度决算书于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报主管机关,并副送行政院秘书处、主计处、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及研考会。但中央银行应径报行政院。
二、主管机关办理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应依据前款自评报告及参酌其它资料,加具审核意见,完成初核;并连同第九条规定之考成等第,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行政院复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机关所报初核结果后,应参酌其它考核资料,于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复核,并呈报总统。
第6条 各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二款对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初核时,得采行下列方式办理:
一、派员赴各国营事业实地查证。
二、派员参加各国营事业年度工作检讨会。
三、约集各国营事业有关人员举行工作讲评。
四、约集各国营事业工作考成主办人员举行座谈。
第7条 行政院依第五条第三款对主管机关所报初核结果,采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复核,必要时得依第八条办理重点实地查证,其作业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会邀集行政院秘书处、主计处、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组成复核小组,依第三条第二项所定工作考成复核作业要点办理复核。
二、复核结果,由研考会洽商行政院秘书处、主计处、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及主管机关等意见后,陈报院长核定。
第8条 研考会得于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秘书处、主计处、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组成查证小组,赴特定国营事业就第三条第一项所定考成事项之办理情形,进行实地查证,作为复核结果之参考。
第9条 各主管机关对所属国营事业工作考成结果,应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种评定其等第,报请行政院复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劳工保险局及中央健康保险局,年度营业预算执行结果经调整配合执行重大政策因素后,较预算目标为差者。但已较上一年度决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国营事业年度盈余经调整配合执行重大政策因素后,未达预算数者。但已较上一年度决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国营事业经调整配合执行重大政策因素后未有盈余者。
但已达预算目标且亏损较上一年度决算有明显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执行重大政策或业务有严重过失者。
第10条 国营事业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经行政院复核为甲等者,由行政院发给该国营事业甲等团体奖状。
国营事业人员年终考成列甲等人数比例及各高低职位间考列甲等之比例,应以各该国营事业工作考核之等第为依据,其人数及比例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主管机关办理所属国营事业重要人员之考核及任免,应将各该国营事业工作考核之等第列为衡量因素。
第11条 各主管机关办理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应于每年度开始前,依第三条第一项考成选定事项拟订考成细目、考评标准及其权数,报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第12条 国营事业考成作业及流程应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后自动解密。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