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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友谊路167号友谊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 2002-04-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54号
克拉玛依众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核定友谊大厦物业管理费的报告》收悉,受业主克拉玛依市仟伴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你公司对位于友谊路167号的友谊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为了确保大厦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大厦良好的工作环境,经测算,确定友谊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面积)7元,并将其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面积的清洁卫生(含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环境绿化,公共照明,保安,消防,电梯,机电设备,管线等共用设施的管理、运行、日常维修和养护,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含二次供水及供暖)和污水排放以及代收水、电、暖费。
  2.上述综合服务费标准中不含共用设施、设备的折旧。租金中已包括综合服务费的,不得再向承租者另行收取。
  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承租者自愿要求提供超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的其它服务项目,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4、本通知核定的综合服务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止。试行期满后,你公司应及时将试行期财务决算情况报我局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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