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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经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1-05 生效日期: 1986-11-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特办字[1986]020号

  为加强对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内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6] 21号)中央关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企业的产品,必须坚持以出口为主。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加强对企业产品销向的管理,指导企业多出口产品,多创外汇。特区内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短缺产品;采用国内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及以外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可以有适当比例内销。


  二、特区内企业采用进口的成套散件或成套件或成套组装配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视同整机进口,其内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 136号)的规定办理。即运出特区销售于广东福建两省内的,别由两省主管部门审批;运出广东福建两省销售的,按产品分管的规定,分别报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商国家经委审批,并发经给“准运证”。


  三、特区内企业采用部分国产件和部分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允许内销的,凡运出特区销售于广东福建两省内的,分别由两省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注明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数量、价值的批件,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验放;运出广东福建两省销售的,由国家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商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后审批,并发给“调运证”。海关凭含有上述内容的批件,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验放,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上述主管部门发的“调运证”承运和放行。其中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电视机显象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录(放)像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集成电路由电子工业部归口;复印机、照相机由机械工业部归口;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手表由轻工业部归口;摩托车由兵器工业部归口。
  特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提前按年度将特区提供内销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汇总经两省主管部门核报国家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这部分产品纳入计划管理,在审批时,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原则上应按经批准的合同规定的同内外销比例核定数量。审批和发证工作任务繁重的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区设立办事机构,就地办理,或委托当地一个政府机构办理,以提高效率。审批和发证机关不得收取手续费。


  四、特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产品(不包括前述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需要内销的,由特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量,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外销比例核定数量,批准内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产品内外销比例的,按产品以出口为主和外汇自行平衡的原则酌情核定数量,批准内销。特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将批准内销的产品品种、数量、企业名称汇总一次,上报省特区办备案。


  五、特区内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内联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前述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凡属国内市场需要的产品,均允许内销。由特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特区人民政府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进行外向型目标管理,采取措施,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出口的比重,增强创汇能力。


  六、特区内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内销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特区企业在产品性能、质量达到进口产品同等水平,国内又需要进口的,可以适当实行替代进口。属于替代进口的产品,经买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可用外汇结算,其余产品,一般应以人民币结算。


  七、内销产品凡含有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均按海关规定,照章补征所含进口料、件的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和调节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应如实申报。如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税率补征税款。


  八、内销的特区产品,应采用国内商标。严禁以进口商品冒充特区产品销往内地。严禁伪造批件、证件和买卖批件、证件。


  九、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关,要加强对特区企业内销的监管。在特区管理线货物通道或特区通往内地的海关检查站,凭主管部门的批件查验放行。以进口商品冒充特区产品,伪造或买卖证件、批件的,无论在何地发现,都应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区销往内地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要加强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无“ 准运证”、“调运证”,私自运出广东福建两省销售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36号)规定的办法处理。其中,有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应交由海关处理。


  十一、海南行政区各类企业采用进口的或成套散件或成套组装件装配生产的。或采用部分进口件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凡出岛销往内地的,也照本通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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