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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及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524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及IC卡等收费立项问题的函》(新劳社函[2002]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市医院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及IC卡等收费标准,参照新计价费[2001]137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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