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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名牌战略的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保证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用以表明该产品通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后位于同类产品前列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


    第三条 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新疆名牌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标志申请

    第五条 企业在办理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手续时,应填写新疆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并附新疆名牌产品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报送“推委会”秘书处。


    第六条 “推委会”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疆名牌产品标志使用证书》,证书编号与《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一致。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七条 “推委会”统一设计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图样。企业可以在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统一的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八条 企业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推委会”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四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疆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未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 未经“推委会”核准备案,不得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被暂停或撤消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严禁转让、伪造新疆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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