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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禽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5 生效日期: 1990-06-23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起了各级家禽良种场,良种繁育体系日趋完善,养禽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家禽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经过10年的努力,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布局、建起了七个品种曾祖代(原种)鸡场及种鸭场等,其种禽数量、质量基本可替代进口种禽,满足全国家禽生产的需要。
  为了加强种禽管理工作,保护国内种禽生产,农业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种禽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但是,目前仍存在不少单位未经国家畜牧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就自行与外商签订引种协议,随意引种等问题,严重冲击国内种禽生产,扰乱了全国家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
  为进一步整顿种禽引种、产销管理工作,除重申继续贯彻执行农业部(79)农业(牧)字第30号,(80)农业(牧)字第90号,(83)农(牧)字第222号,(83)农(科)字第136号,(86)农(牧)字第20号,(86)农(牧)字第43号关于引种及产销管理规定外,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内曾祖代(原种)鸡场,已具备供种能力,因此,要求各级祖代、父母代鸡场每年定期从上一级种鸡场引种。今后,畜牧主管部门一般不批准从国外引进祖代及祖代以下各代次种雏、种蛋。


  二、生产出口家禽产品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一般也应从国内种禽场引种。特殊需要须进口的,请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报引种计划,经审核同意,报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种。主管部门根据以进养出的原则,核定引种数量。


  三、拟在中国建立生产、经营种禽企业的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各农业部提交拟生产、经营种禽的品种、规模、出口商品数量、引进种禽的代次和数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场手续,否则,不予补办引种手续。


  四、举办全国性的种禽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须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跨省区的种禽交易会须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同意。


  五、经测定,我国北京鸭生产性能已达到国际同类鸭种的生产水平,今后一般不再引进。


  六、为保护品种资源,我国地方家禽品种的出口、礼送,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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