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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 2002-01-15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乌市价房字[2002]4号

乌市新润发物业、电信物业、雅园服务公司、金和物业、家友物业、新疆广厦物业、国瑞物业:
  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秩序。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对提出申请的七个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内(地下)停车场进行审核,现将乌市新润发物业朗润苑、雅园服务公司北京路小区、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家友物业明慧园、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区地下停车场、电信物业西虹路高层车库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临时停放的车辆3元/小时·车;

  2、临时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3.5元/小时·车;

  3、固定停放的车辆20元/天·车;

  4、固定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22元/天·车;

  5、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200元/月·车;

  6、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采暖期)250元/月·车;
  以上批复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届时我局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做以下几项规定:
  一、各公司收文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小区室内停车场的基础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二、各小区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费用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
  三、我局过去批复的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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