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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9]第12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安排:
  一、领导要重视,布置要精细,确保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实施。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局长亲自抓此项工作,在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保证十一月一日前将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开征准备工作准备就绪,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

  二、要克服各种困难,协调好行业关系。由于此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在完成内部培训的同时,注意对代征单位进行宣传,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指导和培训,使代征人员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税款缴纳的方法、程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意义,提高对开征此项税的认识。

  三、强化时间观念,讲究服务质量。各局要在十一月一日前,完成各代征单位的登记、发证等工作,并督促各储蓄网点按时张贴宣传提纲,摆放宣传卡,可以抽调部分人力对储蓄网点进行抽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确保准备工作的质量。

  四、注意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由于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应注意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市局所得税处,便于全市统一解决问题。
  如单位要将这次工作情况于十一月十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局,市局也将我市对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工作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7号)《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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