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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 1999-09-22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流函[1999]14号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的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了及时掌握抵扣进度,根据国税明电[1999]18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自1999年10月份起至年底止改为按月上报抵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上报的期限为:10月4日前,11月3日前,12月21日前。
  三、1999年第三季度仍按原办法统计上报,但上报期限改为10月12日以前。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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