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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饮料征免增值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9]第7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饮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饮料征免增值税审核工作做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免税饮料生产的企业,均应在7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正式提出免税申请,并填写《免税饮料产品申请表》(样式附后)。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免税饲料品种的,应自成立或新品种投产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与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联系,并到实地对其产品进行采样,样品经密封后由企业送到期承检部门检测。承检部门必须是省级(含大连市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所)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品种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不含糠麸、酒糟):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三、样(产)品经检测确属饲料的,企业应将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详列饲料品种及检测执行标准)(原件)、饲料标签备案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免税饲料产品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县、市饲料办签署意见,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1999年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批定于八月底结束。

  四、各基层局税政科接到市局正式文件后应及时向免税饲料生产企业下发《减免增值税核准通知书》(分品种),同时将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名单通知本局计征部门和票证部门,计征部门应对列举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按免税货物受理纳税申报,票证部门对免税企业应按政策规定供应、管理发票。

  五、每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各基层局税政科应对所辖的免税饮料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审核,主要审核企业减免税范围执行是否正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次性调整。
  对人为扩大免税范围、虚增免税销售额,少转免税产品进项税额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追缴所骗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增值税审核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基层局税政科应将所辖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上年度减免税额分户、分品种汇总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对商业企业销售免税饲料的,应凭饲料生产企业的《减免增值税核准通知书》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免税程序比照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规定办理。
  经营进口饲料的企业应按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程序办理。

  八、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饲料征免税范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属饲料范围按照新规定调整后应恢复征税的货物,在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实现的税款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工业企业5月31日前的税款,应于9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6月1日以后不得拖欠正常税款。
  2、商业企业5月31日以前的税款,可按4%征收率计算,税款于9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6月1日以后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按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并且不得拖欠正常税款。
  各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税款的征收工作。凡欠税企业,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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