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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监管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保字第09410127141号

一、本要点依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要点所称提供维修服务,系指保税工厂办理相关产品之检验、测试、修理或维护业务。

三、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除外销品因故退回整修,依「外销品因故退货通关作业要点」规定办理者外,应事先检附维修品项目清表,逐批报请监管海关项目核准。但保税工厂提供课税区厂商维修服务,得先凭有关维修文件进厂登帐,于次月五日前按月汇报申请核备,并以其最初进厂日期视同核准日期。

前项申请作业方式,得依海关规定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四、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应依海关规定账册格式独立设置提供维修服务帐,其使用之账册,应经监管海关验印,并应专区存放维修品。

前项账册如以计算机处理或更改账册格式者,准用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十二条规定。

五、保税工厂经海关项目核准进口之维修品,应填具B6进口报单(纳税办法代码58),检附监管海关核准函影本,报明「申请书面审核」,并注明「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案件」及其核准文号。进口之维修品应于进口放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全数复运出口,复运出口时,应填具B9出口报单(统计方式代码9P),并注明「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案件」及其核准文号,其维修所使用之保税原料,得核实除帐。

六、保税工厂提供国内课税区及保税区维修服务,应于核准日起六个月内全数出厂。但如有使用保税原料者,应缮具G2进口报单,依有关规定课征关税。前项维修服务对象系其它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之厂商,免缮具G2进口报单补税,惟应依规定缮具有关报单办理通关,并凭冲帐。

七、保税工厂之维修品,应列入年度盘存并办理结算(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结算报告表),如结存数量与盘存数量不符时,应由海关查明原因,依照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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