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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地方财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扶持粮食附营企业的有关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4 生效日期: 1999-05-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粮食局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地方财务局辽宁省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发布文号: 辽粮财[1999]21号
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实施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国有粮食附营企业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要对附营企业的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对粮食附营企业收购保护价品种以外的粮食和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入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在经营有利润、确保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占地面积较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报省地税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税适当给予减、免的照顾。收储企业向主附分离后,原非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收取的公共、福利设施占用费或使用费,列入营业收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报省地税局批准,在2000年前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的照顾。
  三、粮食系统新办的附营企业,按辽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给主办的粮食企业,用于弥补或消化企业自补挂帐。
  四、粮食附营企业1991年以前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消化资金,并及时拨付给粮食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上级财政部门拨入农业发展银行的贴息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凭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及时拨付给有关商业银行。
  五、对分离后的附营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视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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